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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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时间、看范围、看选择性。补偿谈崩后突然立案查违建,查处范围刚好压在征收红线内,同一片区同类房屋只查你一家,这三条凑齐,目的不正当基本能认定。

认事实,不认证件。法院会查建成年代、土地性质、是不是唯一住房、当年为什么没办证、有没有被默认存在过。年代越早、越像历史遗留,按违建处理的余地越小。

看四样:谁有这个职权、谁的人在现场、谁从拆除中受益、之前谁下过通知。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干的,法院会把不利后果判给它。推定不是猜,靠的是痕迹。

大棚房整治2018年启动,指向的是以农业设施为名、实际搞非农经营的建设行为。判断标准不在名称,而在是否破坏耕作层、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这直接决定补与不补。

第24条把征收范围内的无证建筑分成两类:认定合法与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应补偿,认定违法与超期的临时建筑不补。前提是先调查、认定、处理,不能倒着来。

2010年12月1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取消了赔偿必须先经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此前要先拿到确认违法的结论才能申请赔偿,程序常被拖上数年。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被加了前置条件:先公告、限期自拆,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跳步即违法。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违建认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现行规则把是否影响规划实施作为核心,能改正的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才拆除,这一步常被跳过。

施工队只是受雇干活,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适格被告。拆除责任在委托方。找不到委托方,就先推定为征收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那一方。起诉时把征收方列为被告。

补偿程序已经在走,突然转去查违建,这个时间点本身就是信号。查处违建是独立职权,不能当压补偿的筹码。看核查时间、落款单位、有没有写建成年代,缺一样就站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