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4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调查、认定、处理是征收决定的前置环节,不是签约失败后的补救手段。
顺序一旦倒置,认定就失去独立性:同一片区内,签约的算合法、未签约的算违建,这种差别对待本身即构成滥用职权的外观。
三、配套案例
典型形态:谈判停滞数月后突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且认定时点恰好卡在签约期限之后。
可对照: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谈判记录与签约期限通知、违建认定的作出时间、同一片区内其他户的认定结果。
- 要算的期限: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六十日与诉讼六个月,均自送达之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重点写明认定时点与征收进度的时间关系。
五、边界
征收范围内确实存在违法建筑时,依法认定与拆除并不因处于征收范围而停摆,关键看认定是否有独立的事实与程序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