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第24条:以拆违促拆迁为何被禁?目的错位

内容简介

征收谈不拢,就转去查违建,用拆违的压力促成签约。这套做法之所以被反复否定,原因不在结论,而在顺序:认定必须独立作出,不能服务于征收进度。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4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调查、认定、处理是征收决定的前置环节,不是签约失败后的补救手段。

顺序一旦倒置,认定就失去独立性:同一片区内,签约的算合法、未签约的算违建,这种差别对待本身即构成滥用职权的外观。

三、配套案例

典型形态:谈判停滞数月后突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且认定时点恰好卡在签约期限之后。

可对照: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谈判记录与签约期限通知、违建认定的作出时间、同一片区内其他户的认定结果。
  • 要算的期限: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六十日与诉讼六个月,均自送达之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重点写明认定时点与征收进度的时间关系。

五、边界

征收范围内确实存在违法建筑时,依法认定与拆除并不因处于征收范围而停摆,关键看认定是否有独立的事实与程序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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