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顺序固定为:公告、限期自拆、等待救济期满、实施,四步不能跳跃。
-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这条与征收条例第28条形成两组不同规则:征收走司法执行,拆违走行政强制执行,但都要等救济期满。两者混着用,程序上站不住。
三、配套案例
复议或诉讼期间实施拆除,是这条最常被违反的地方。
可对照: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限期拆除决定的送达时间、复议或诉讼的受理凭证、拆除现场影像与时间戳。
- 要算的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两段期限并行,均未届满不得实施。
- 要写的文书:《停止执行申请书》,附受理通知书,递交实施机关与复议机关。
五、边界
正在建设的违建,依法可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但须有法定情形与书面记录,不能以「在建」为由任意扩大。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