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44条:强拆前多了哪道关?等期满

内容简介

2012年之前,拆违建的节奏由行政机关自己掌握;之后多了一道绕不过去的关:等救济期限走完。这一条把「快拆」变成了「等拆」。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
  • 施行日:2012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顺序固定为:公告、限期自拆、等待救济期满、实施,四步不能跳跃。
  •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这条与征收条例第28条形成两组不同规则:征收走司法执行,拆违走行政强制执行,但都要等救济期满。两者混着用,程序上站不住。

三、配套案例

复议或诉讼期间实施拆除,是这条最常被违反的地方。

可对照:复议期间遭突袭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限期拆除决定的送达时间、复议或诉讼的受理凭证、拆除现场影像与时间戳。
  • 要算的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两段期限并行,均未届满不得实施。
  • 要写的文书:《停止执行申请书》,附受理通知书,递交实施机关与复议机关。

五、边界

正在建设的违建,依法可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但须有法定情形与书面记录,不能以「在建」为由任意扩大。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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