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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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手续且在批准期限内才补,补的是建造成本折余和搬迁费,不是住宅市场价。超期或者没有手续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偿,只能争材料和搬迁损失。

先看有没有书面认定文书,这决定走哪条路。有文书就打文书,没文书争程序,进入签约阶段才以协商为主。顺序反了,一年时间会白耗在错误的通道上,还可能错过期限。

不能。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认定违建和查处的职权,它出的证明只是一份书证,不是行政决定。真正能拆你房子的,只能是有职权的机关作出的、盖章并告知救济途径的决定书。

由主张「这是违建」的行政机关承担。它拿不出证据证明房子建于规划许可制度实施之后,就不能简单推定违建。「无证」只证明现状,不证明建造时间,更不证明建造时违反了当时的规定。

从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算六十日。同时还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两条并行,不是先复议才能起诉。更重要的是: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且未自拆的,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拆除。

能申请,但只能通过法院调取,自己去要基本要不到。执法记录通常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直接申请公开多半得到不予公开的答复。时机在起诉后、举证期限内,且必须写清要哪一段。

咨询公司是市场监管登记的普通企业,不是律所;它能做咨询,不能代理行政诉讼出庭。分辨只消三看:执业证、合同章、收款账户,有一处对不上就先别签。

不能这么认定。合法权属证书已经确认过房屋的合法性,再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违建,属于认定对象搞错,证载范围内的建筑不该被划进违建范围。两套制度不能混用。

能。罚款和拆除不是同一类东西,交了罚款不等于房子就保住了。真正要争的是拆除决定的范围:整栋认定违建,还是只拆超出批准面积的那一块。范围写宽了就有得争。

要看它有没有落到你的权利义务上。仅是内部意见、未送达、未附处理内容的,法院通常不受理;已经据此停水停电、不予补偿或作出限拆决定的,就可以单独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