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此前适用《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认定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建筑。
- 处理分两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认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机构,村委会、项目部无权认定。
关键在「是否影响规划实施」这个前置判断。跳过它直接下拆除决定,属于认定步骤缺失。
三、配套案例
常见瑕疵:只有一纸通知没有认定依据,未说明影响哪一项规划,或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
可对照: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建房年份的证明材料、历史影像、水电开户与缴费记录、处罚决定书全文。
- 要算的期限:陈述申辩期、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均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算。
- 要写的文书:《陈述申辩书》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申请书》。
五、边界
2008年之前建成、当时符合规定的建筑,不宜按现行规划法追溯认定为违建,须结合建成时间与当时规划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