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强拆,只赔房子本身的钱吗?
不止。房子被违法拆掉,除了房屋价值,还能主张装修、附属物、室内物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本应拿到的安置补偿。只盯着房屋单价,往往少要一大截。
房屋在补偿没到位、程序没走完的情况下被推倒,涉及谁有权拆、拆前必须催告、拆错了怎么赔。这类争议的关键通常在拆除主体和程序合法性,而不是补偿数额高低。

不止。房子被违法拆掉,除了房屋价值,还能主张装修、附属物、室内物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本应拿到的安置补偿。只盯着房屋单价,往往少要一大截。

强拆分合法与违法,标准在程序不在那个强字。决定书、催告、送达、法院裁定,四份纸决定性质。缺哪一份就攻哪一份,先数纸再定性。定性不同,后面的打法也完全不同。

拆得合法不等于拆得干净。超范围拆除、屋内物品未清点、补偿未到位,都是独立的问题。换个靶子还有得打,执行环节和履约环节都能争。两条线不要混在一起,要分开提。

这类案子法院只查四件事:房子是不是违建、谁有权认定、程序走没走完、能不能改正而非拆除。建成年代在规划许可制度之前,或者本可补办手续的,限期拆除就缺依据。

房子都拆了,撤销已没有对象,法院通常判确认违法。争点不在催告两个字,而在有没有公告、有没有等足复议和起诉期限。期限没满就动手,违法基本成立。

不必然认定成强拆,但会认定成违法逼迁。法律明文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搬迁。法院查的是谁下的指令、有没有书面通知、是不是针对未签约户。这三项一问就清楚。

法官第一问不是补多少钱,而是有没有一份写着你名字的书面决定。有决定就审程序,没有就直接进入违法推定。决定书、公告、催告、送达回证,四份纸决定输赢。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被加了前置条件:先公告、限期自拆,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跳步即违法。

2010年12月1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取消了赔偿必须先经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此前要先拿到确认违法的结论才能申请赔偿,程序常被拖上数年。

旧条例下,被拆迁人不搬迁,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2011年之后这条路被切断,改为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查权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