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务公开不给答复,为什么不能直接提行政诉讼?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告它多半被裁定驳回。正确路径是先书面申请,再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公开;政府不履行责令职责,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申请公开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评估依据、分户补偿情况时,遇到答复「不存在」「属于过程性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该怎么看,以及超期不答复可以走哪条救济路径。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告它多半被裁定驳回。正确路径是先书面申请,再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公开;政府不履行责令职责,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两层:这份东西是不是政府信息、该不该给。往下才看答复形式对不对、期限超没超、理由说不说清。以告知代替公开、只说涉密不给依据,是这类案子最常见的败点。

2019年5月15日修订后的条例施行,首次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列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征地拆迁争议里,这条被援引最多。

征地信息公开经历三次加码:2008年条例把征地拆迁列为重点公开事项,2019年修订纳入主动公开范围,2021年实施条例要求批前批后逐环节公告。

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档案馆。三处至少有一处存着原件或扫描件,逐级找,别只问当初的经办人,人走了档案还在。三个信息要记牢:编号、日期、经办人。

档案缺失是机关自己的管理问题,不能变成你的举证不能。要它出具书面说明,再拿别的材料接上证据链。答复有没有写检索范围,这一项很关键。口头说法等于零。

三页最要紧:登记簿、登记申请表、权属来源材料。登记簿定归属,申请表看谁去办的,来源材料说明凭什么登记。三页对不上,档案本身就有问题,可以据此提异议。

看四项:答复依据引了哪条、给的是全文还是摘要、有没有告知救济期限、落款日期是否超期。只说已公开却不给获取路径的,等于没答复。拿不到材料,后面举证很吃力。

对村民的书面申请,应当有书面答复。只张贴不留存、张贴位置看不到、缺补偿费收支和宅基地分配,都不算公开到位。缺项就是没履行公开义务。先书面申请,再谈起诉。

从是否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入手。要求机关说明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档案去向,答不上来就可以撤销;举证责任在机关一方,不在申请人,否则这份答复站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