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靠推定,但推定有支点。法院不会凭空指定一个机关,而是按职权、现场、受益、前置行为四条线锁定。
四条线分别是:该区域内谁有拆除的法定职权、拆除现场出现的是哪个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拆除后土地交由谁使用、此前谁下达过限期拆除或搬迁通知。
要分清「实施主体」和「受益人」。项目指挥部、土地储备机构常常是用地主体,但实施拆除的通常是行政机关或其委托方。
判断点落在证据链能否闭合。多个机关都否认时,谁掌握机械调度、现场维护、善后处理的记录,谁的嫌疑最大。
把现场痕迹攒成链。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拆除现场拍机械编号、车牌、人员制服和车辆标识,事后调施工备案和道路通行记录。
动作二:向在场的公安、社区工作人员索取出警记录和现场情况说明,这类材料比自己的陈述有力。
动作三:起诉时可以把可能涉及的机关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确定责任,避免因主体问题被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边界
如果拆除是民事主体自行实施、没有任何行政指令介入,可能不构成行政行为,要走民事侵权路径。若现场证据全无、时间又久,推定会变得困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