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签完才发现附属物没算钱,还能主张吗?
有机会,但不是必然。分界线在协议有没有把这一项涵盖进去。只列了房屋和安置的,附属物、搬迁费通常还能另行主张;写了「一次性结清、无其他争议」的,难度大得多。
补偿协议签之前哪几项必须写清、签之后还能不能反悔、对方不履行怎么办,以及「以实测面积为准」「放弃其他一切诉求」这类开口条款和放弃条款的实际风险。

有机会,但不是必然。分界线在协议有没有把这一项涵盖进去。只列了房屋和安置的,附属物、搬迁费通常还能另行主张;写了「一次性结清、无其他争议」的,难度大得多。

不是。协议要双方签字才成立,交钥匙只是把房子交出去。麻烦在于,交钥匙的时间点常被用来证明你已同意交付,甚至被当成自愿搬迁的依据,事后很难解释清楚。

公证证明签字真实,不证明内容合法,也不证明你当时自由。它抬高举证门槛,但不消灭撤销权。调取公证卷宗,看询问笔录怎么写的。撤销权的期限,不会因为公证就延长。

代签要有授权,没授权就是无权代理。可以追认,也可以不认。三十日内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所以别用沉默拖过去,书面声明要趁早。越往后拖,越容易被认定默示追认。

纸上自愿只是表述,法律看签字时有没有真实的自由。断水断电、以拆违相逼、限制出入,都能推翻这两个字。证据在签字前后,不在协议上。签字当天的录音和证人最有用。

协议签了不是终点,能改的只有三种情形:约定无效、签字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项目漏算。三条路举证要求不同,先在签字页上找问题,再决定走哪条。顺序错了路就走不通。

先看协议有没有约定具体房源。约定了的,起诉请求继续履行、交付该房源并办证;只约定面积和区域的,法院多判按约定标准安置,难判到具体房号,条款越具体越好落地。

主体不对,后面都不用谈。法院的顺序是:签约方有没有职权、有没有超越权限、内容违不违法、有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程序走没走。重大且明显违法,才判无效。

既审合法性,也审合约性。政府有没有权限签、有没有按约履行,两条线一起走。举证上,被告对自己的职权和程序举证,原告对履行事实举证,民事规范可以参照适用。

能删,而且必须删。位置是产权调换的核心条款,写“另行确定”等于把选择权单方面交出去。地块确实没定的,退一步写片区范围,再加一句超出范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