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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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法房屋的市场价值算,不是按违建造价。拆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赔偿要把房屋恢复到未被违法拆除的状态,参照的是征收补偿口径下的市场价格,不是材料的钱。

乡镇政府既无权作出征收决定,也不享有对合法房屋的强制执行权。补偿谈没谈拢都不是理由,判断的关键是拆房时有没有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补偿决定,以及有没有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

不能。未登记建筑要先经过调查、认定,才有补或不补的结论,征收办口头定性不作数。把没证直接等同于违建,是压低补偿最常见的手法。要一份写明面积和依据的书面认定。

不能。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产生产权,也不改变房屋的法律状态。只有符合规划、按要求改正并补办了手续,才可能转为合法建筑,光交钱不解决问题。

一般不构成。规划许可管的是新建、扩建、改建,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修缮属于维护行为。但危房修缮、历史街区、改变结构的,当地多要求报批或备案,没报就可能被扣上违建帽子。

能争。未经登记的建筑要先调查、认定、处理,才有补偿与不补偿之分。跳过认定直接拆,等于放弃了举证的主动权,到了赔偿阶段由行政机关证明哪部分是违建,证不了就按合法面积赔。

不是一回事。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等于乡镇政府,通常没有查处违建的职权。乡村规划区内的查处权归乡镇政府,城市规划区内归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不在其列。

站不住。认定违法建筑看的是有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有没有按许可建设;房屋是否符合住房标准,属于质量和安全范畴,两套依据不能互换着用。定性错了,后面的程序就全错了。

看结构和用途。敞棚、临时堆场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结构、固定基础、长期使用的,通常按测绘规则计算。即使不计面积,构件和地坪也可能作为附属物单独补偿。

分情况。违法状态一直持续、房子还立着的,两年期限不从建成日起算,仍可查处。只有已完工多年、从未被发现且违法行为已终了的,才有讨论时效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