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本页按发布时间倒序,新发布的文章会自动排在最前面。

能主张撤销。面积是认定违建的核心事实,把合法部分算进去,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但要把「面积算错」和「认定标准错」分开,前者靠测绘比对,后者才需要打法律适用。

不能用。危房鉴定针对的必须是鉴定时房屋的真实状态,房子先被破坏一半再送鉴,等级结论指向的是残缺的房子,不是被拆之前的那一栋。处理决定照样要有据可查。

拆房的人不认账,案子并不会因此卡死。现场的机械标识、工装、车辆字样和拆除工程招标信息,都是倒查实施主体的线索;真正的被告往往不是挖机司机,而是委托他动手的那一级机关。

两者都有,但真正拉开差距的是手续。结构决定重置单价,彩钢房本来就低;手续决定有没有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补,无规划许可的可能被认定违建。

可能够,但要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进入,以及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被胁迫下「同意」的不算同意。刑事立案门槛较高,实践中多先走确认违法的行政路径。

不一定。六个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及实施主体之日起算,不是房子倒下那天机械起算。但宽限有上限,不动产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受理。

拿不出。没有征收决定、没有补偿安置,拆房子就缺了法律依据,性质是违法侵害而非合法征收。此时走的不是补偿,而是赔偿,范围还包括室内物品的损失。

不能。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房屋去留应当走补偿决定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起一套拆违程序把补偿绕过去,属于程序选择错误,也是这类案子最常见的突破口。

老宅几个子女共有,认定违建的通知只送到其中一个手上,其他人在外地完全不知情。送达只对实际收到的人生效,其他人可以各自起诉,期限从自己知道那天算。

不能单独作为拆房依据。认定书是限期拆除和强制执行的前提,面积、位置、认定依据写不清,被处罚人就无法针对具体内容陈述申辩,后面的决定也就失去确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