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过了两年没查处,就不能再罚了吗?

内容简介:不能一概而论。行政处罚有两年时效,但起算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房屋一直存在、违法状态持续,时效就没有开始跑。

时效规则的设计目的是督促机关及时查处,不是给持续违法提供保护期。房子还在那儿,违法状态就没有结束,从建成日起算两年并不成立。

还要分开“罚款”和“拆除”:罚款是行政处罚,受时效约束;责令限期拆除在性质上是对违法状态的纠正,不能简单套用两年。拿时效去挡拆除,多半挡不住。

判断点落在房屋是否仍处于违法存续状态,以及有没有立案记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没有立案,才谈得上“未被发现”。

先查有没有立案记录。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该房屋是否立案、何时勘验,答复中“未立案”三个字就是时效抗辩的起点。这一步比口头争论有效得多。

动作二:别把“过了两年”当作唯一理由,同时准备建房年代的证据。两条线一起走:时效打罚款,年代打定性。

动作三:即便时效抗辩成立,也可能因违反规划被要求改正或者补办手续。抗辩目标要定准,是免于处罚,不是房子当然合法。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邻居违建查处被敷衍,复议责令履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纠正违法状态与罚款是两种不同的处理。

边界

房屋已经拆除、违法状态消灭的,时效抗辩的空间更大。涉及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另有更严格的规定,不适用上述分析。若违法建设在两年内曾被举报、有查处记录,则属于“已发现”,时效不再成为障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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