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是。街道办是派出机关,法律上不等于乡镇政府,一般没有认定和拆除违建的职权。
城乡规划法把查处权分给两类主体:城市规划区内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庄规划区内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头都不占,它既不是规划主管部门,也不是乡镇政府。
有一种例外要留神: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把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行使。这种情形下街道办有权,但前提是有省级的赋权决定并且对外公布过,不是自己想有就有。
判断点就在文书落款和职权依据那一栏。落款是街道办、引的却是乡镇政府的条款,或者引了条款却拿不出赋权文件,这份认定在主体上就站不住。
先翻到文书最后一页看落款。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翻到末尾,抄下落款单位、印章、引用条款,三样要能对得上。
动作二:向本级政府申请公开省级赋权文件或者执法事项清单。常见坑是对方口头说有授权,卷宗里一张纸也没有。
动作三:对认定不服的,复议是六十日、诉讼是六个月,从收到文书之日起算,别等拆完了再动。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条把主体写得很死。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在这一条的主体范围内,除非有省级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罚权下放决定。
边界
部分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赋权,把城管执法延伸到街道,街道办以自己名义执法是有依据的,这时争的就不是主体而是程序。房屋确实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且由乡镇政府作出的,主体没有问题。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主体瑕疵也很难再作为突破口。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