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没有。乡镇政府不是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也不享有对合法房屋的强制执行权;它带人拆房,无论补偿谈没谈拢,都属于超越职权。
征收合法房屋的权力只给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既不能作出征收决定,也不能自己下强制拆除决定,能做的只是受委托承担事务性工作。
要分清拆违和拆迁。拆违看的是规划区内外:乡村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合法房屋的征收拆除走另一条线——先补偿、后搬迁,不搬的由市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断点落在两处:拆房时有没有那份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补偿决定,有没有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两样都没有,主体就是错的。
主体错了,程序就不用再看了。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先固定“谁拆的”。拍下现场车辆标识、带队人员和通知落款,同时报警并索取受案回执,回执上的时间比出警本身更有用。
把房产证、土地证、建房审批手续和房屋原状照片归到一起。常见坑是只盯补偿数额,忽略主体资格——主体错了,赔偿和补偿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请求。
确认违法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拆房行为之日起算;不知道是谁拆的,从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别拖到原址已经开工才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不在其列。
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入口是法院,不是乡镇政府。
边界
如果房子确实属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乡镇政府依《城乡规划法》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那时讨论的是拆违权限。若拆房时已有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争点就转到执行行为是否超范围。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