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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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镇政府口头称房屋是违建,未谈补偿、未出文件,当天下午就拆了。律师查信息公开发现:这块地没有征地批文。

1997 年出钱向村里买宅基地建房,2020 年一份《违法建筑认定书》被三名工作人员趁晚上放在家里,第二天才发现。

城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三日内改正,逾期处罚。申请复议被驳回,理由是「不属于复议范围」。

1993 年取得 38.3 平方米集体土地证,房屋 2011 年自拆后由他人新建。2021 年街道办拆除相邻房屋时一并拆掉,还否认原告有权起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里直接写「1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之后卫星图斑督办通知连发三次,房屋被强拆。

1997 年建房、2002 年翻建,217 平方米。被认定违建限 7 日拆除,提起复议后第 16 天强拆决定就贴出来,次日推平。

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没谈拢,区城管局先对围墙下责令改正通知,再下责令拆除决定。二审改判撤销该决定。

老宅旁的木结构房屋,建于六七十年代,用来存放越冬木材煤炭。2023 年被认定有安全隐患,三天后拆除。

补偿没谈拢,街道办一边在拆邻居房屋时损坏自家房屋,一边接连下发两份责令拆除决定,认定围墙、房屋违法。

老房破败,亲属帮忙在原址翻建三间。四年后被检察院认定「未经审批」,随后强拆。法院确认强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