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辽宁铁岭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在该村占用耕地修建库房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依据第七十七条,责令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此后,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 3 月 16 日、3 月 29 日、4 月 23 日向镇党委政府发出《关于卫星图片斑涉嫌违法用地整改督办通知》。5 月 8 日,包括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房屋强制拆除。
二、争议焦点
- 《通知书》是什么性质。告知还是处罚决定。
- 实体认定是否成立。是否确属占用耕地、是否确需拆除。
- 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调查、告知、听取申辩。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从「定性」和「程序」两头切入。
- 重新定性。通知书直接责令 1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实质是行政决定,应当适用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
- 攻实体。要求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认定依据,核实是否确属耕地、面积多少。
- 攻程序。有无现场勘验笔录、有无告知陈述申辩、有无送达回证,逐项核对。
- 指出督办代替执法。卫星图斑督办通知是内部工作推进,不能替代法定执法程序。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看内容不看名字。设定义务和后果的,就是行政决定。
- 地类认定要证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调查数据。
- 卫星图斑只是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 程序不能省。调查、告知、申辩,一样都不能少。
六、边界
确认通知书违法,不改变占用耕地的事实。若确属违法占用耕地,后续仍可能被要求整改或拆除,但必须走合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