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十年代的木棚被当隐患拆除,二审翻盘|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有历史来源的老建筑,不能按现行标准一句「隐患」就拆。它所在片区已纳入棚改征收范围,此时拆附属房,动机值得追问。本案二审改判确认强拆违法。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的父母于 1990 年在黑龙江佳木斯某区购买一处 65 平方米的房屋,附带一处 47 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和 44 平方米的院子。木结构房屋建于六七十年代,是当时建房部门为解决住户冬季取暖问题用来存放木材和煤炭的,一直由当事人一家使用。父母相继去世后,房屋由当事人继承。

2023 年 7 月,社区网格员在安全排查中认定,该木质板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8 月 20 日,城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当事人不在本地,采取留置送达,次日电话通知限期 3 日整改。8 月 25 日,城管局对该木质板棚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不服,向上级部门信访。11 月,城管局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认定信访请求不成立、行为不违法、不予赔偿。

关键背景:该木结构房屋与主房早已处于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区住建局。

二、争议焦点

  • 木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六七十年代的历史建筑,能否按现行标准认定。
  • 「安全隐患」能否作为拆除依据。整改与拆除是两回事。
  • 程序是否合法。留置送达、3 日整改、随即强拆。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文品良律师把「历史属性」和「征收背景」结合起来。

  • 讲清历史来源。木结构房屋建于六七十年代,是当时建房部门统一为解决取暖储物所建,具有历史合理性,不能简单按现行规划标准认定为违建。
  • 指出依据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先整改、加固,直接拆除属于措施不当。
  • 强调征收背景。附属房已在棚改征收范围内,此时以隐患为由拆除,具有「以拆违促征收」特征。
  • 攻程序。留置送达是否合法、3 日整改期是否合理、有无听取申辩,逐项质疑。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一审不利,上诉后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老房子要看建造年代。六七十年代、八九十年代的政策环境不同。
  • 「隐患」应先整改。能加固的不拆,是比例原则的要求。
  • 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启动后拆附属房,动机可疑。
  • 信访不成立要接着起诉。信访意见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替代诉讼。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木棚如果确实严重危险、无法加固,实体上仍可能被要求拆除,但程序必须合法。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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