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不算行政行为?法院判了|恒略律师

内容简介

「只是告知,不产生后果」是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的常用说法。但只要设定了义务和期限,就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重新处理。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山东某村村民。2018 年 10 月,市城市管理局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在村前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责令 3 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将依法处罚。

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维权。律师指导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以「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随后,当事人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二、争议焦点

  •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行政行为。能否申请复议。
  • 有没有产生实际影响。
  • 复议机关驳回是否合法。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内容实质」作为判断标准。

  • 看内容不看名称。通知书明确认定建设行为违法、责令三日内改正、逾期将处罚,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的告知。
  • 指出后续后果。逾期不改正将被处罚,甚至可能被拆除,后果是明确且现实的。
  • 援引复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属于复议范围。
  • 挑战形式主义。以「不具备终结性」为由一律不受理,等于让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被驳回后起诉市政府。法院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设定义务就可复议。名称叫通知、告知,不影响性质。
  • 复议被驳不要放弃。可以起诉复议机关。
  • 保留通知书原件。内容表述是关键证据。
  • 注意期限。复议和诉讼各有期限,别错过。

六、边界

复议受理不等于实体有利,还要审查通知书本身是否合法。房屋如确未取得规划许可,实体处理仍会推进。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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