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山东某村村民。2018 年 10 月,市城市管理局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在村前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责令 3 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将依法处罚。
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维权。律师指导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以「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随后,当事人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二、争议焦点
-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行政行为。能否申请复议。
- 有没有产生实际影响。
- 复议机关驳回是否合法。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内容实质」作为判断标准。
- 看内容不看名称。通知书明确认定建设行为违法、责令三日内改正、逾期将处罚,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的告知。
- 指出后续后果。逾期不改正将被处罚,甚至可能被拆除,后果是明确且现实的。
- 援引复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属于复议范围。
- 挑战形式主义。以「不具备终结性」为由一律不受理,等于让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被驳回后起诉市政府。法院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设定义务就可复议。名称叫通知、告知,不影响性质。
- 复议被驳不要放弃。可以起诉复议机关。
- 保留通知书原件。内容表述是关键证据。
- 注意期限。复议和诉讼各有期限,别错过。
六、边界
复议受理不等于实体有利,还要审查通知书本身是否合法。房屋如确未取得规划许可,实体处理仍会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