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于 1993 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 38.3 平方米,建筑占地 38.3 平方米。他在这块地上建设的房屋 2011 年自行拆除,此后由第三人新建了房屋;在新建房屋东侧还建有一处房屋,即本案争议房屋。
2019 年 12 月,街道与第三人就上述房屋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2021 年 8 月,街道将第三人的房屋及相邻的争议房屋一并拆除。当事人就争议房屋主张权利,委托律师维权。
二、争议焦点
- 原告是不是权利人。房屋登记、建造、使用情况的认定。
- 街道办是否有权拆除。拆除依据是什么。
- 是否超越职权。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权属证据」和「职权审查」结合起来。
- 摆权属来源。1993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土地权利来源清楚。
- 证明建造和使用。房屋建造时间、长期使用事实、邻居和村委证明。
- 指出超越职权。街道办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一并拆除相邻房屋,对该房屋并无处分依据。
- 攻证据不足。拆除前是否查清权属、有无认定文书,都是可审查的点。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陈述的事实,认为争议房屋应由原告建设、使用,不采纳「非权利人、无利害关系」的抗辩;同时认定街道办强拆行为超越职权、证据不足,确认违法。街道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土地证是硬证据。即使房屋重建过,土地使用权仍在。
- 建造和使用要证明。照片、村委证明、四邻证言。
- 街道办权限有限。征收拆除也要有合法依据。
- 一审赢了也要准备二审。对方上诉后仍要应诉。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房屋重建未经审批的部分,实体认定可能受影响,但不影响程序违法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