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政府多次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
2023 年 7 月 7 日,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有一处围墙,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条例,责令 7 月 10 日前改正。当事人领取通知但未签字。
7 月 11 日、14 日,城管局分别对街道办综合执法办两位巡查员制作询问笔录;市第一自然资源所出具卫星影像图和航拍影像图,确认案涉建筑物建设于 2008 年 11 月之后。
7 月 21 日,城管局作出《告知书》,告知围墙属于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改正,逾期予以拆除,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领取但未签字。
8 月 2 日,城管局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二、争议焦点
- 围墙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建设时间、是否需要许可。
- 认定依据是否成立。仅凭卫星图和巡查笔录够不够。
- 程序是否到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有没有实际保障。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文品良律师从「事实」和「程序」两端切入。
- 质疑建设时间的认定。卫星影像图只能证明某一时点的状态,不能精确到具体年月;建设时间直接影响是否适用现行规划法。
- 质疑围墙的可拆性。围墙属于附属设施,是否必须拆除、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应当区分处理。
- 攻程序。从责令改正到告知再到责令拆除,中间只有二十余天,且当事人领取但拒绝签字,送达是否有效需要审查。
- 指出征收背景。补偿未达成一致后突然查处围墙,具有明显的施压特征。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一审不利,上诉后二审改判,撤销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围墙也受保护。拆除围墙同样需要合法程序和依据。
- 建设时间要查。2008 年前后的法律要求不同。
- 卫星图不能定年月。要求更精确的建造时间证据。
- 看是否可改正。能改正的,不应一律拆除。
六、边界
撤销决定,不意味着围墙被认定合法。若确属未取得许可建设、且影响规划,后续仍可能被处理。补偿谈判仍是主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