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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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未经公布的处罚规定不得作为依据。行为时与处罚时的规定不一致,按从旧兼从轻处理,不能只按面积定性。

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主体不得错位。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处理分两条路: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消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法定前提,但无证不等于必然违建。第40条只解决办证范围、机关和材料,是否拆除还要回到第64条判断改正可能性。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土地权利文件资料并查阅复制、要求作出说明、进入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勘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须出示证件。

内部事务信息以及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行为已作出的结论性文件不在其中。

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补正只有一次机会。

六件事:核身份、看依据、全程录像、清点造册、拒签空白文书、书面记录超范围行为。不要动手对抗,对抗会让有理变成没理,现场只做取证和记录,事后才有得谈。

空间很小,但不是完全没有。裁定准予执行后不能上诉,可以提执行异议、申请检察监督,也可以抓住超范围执行这一点。真正有用的功夫,要下在裁定作出之前的复议和诉讼阶段。

认定主体、违法事实、违反的具体条款、处理决定、救济途径和期限、作出日期与印章,六项缺一不可。只写一句属于违法建筑、不写依据和救济途径的,程序和内容都站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