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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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申请要单独提出。

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顺序不能颠倒。

收到催告书,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记录、复核,理由成立的必须采纳,不能听完就搁在一边,也不能拒收材料。

非法占地建房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不服的仍可起诉,但期限只有十五日,且起诉不停止执行。

第一步不是找关系,是核对认定主体有没有资格、房子建成年代、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三件事查完,就知道该复议、该起诉,还是该转去谈补偿。期限从送达那天起算,别拖。

不需要当场抓住人。法院看四件事:拆除地点是否在某个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谁从拆除中受益、施工队受谁委托、被告能不能证明自己没拆。四条凑齐,责任就能落到具体单位。

司法强拆的核心是法院裁定,不是政府说了算。完整链条是:补偿决定送达、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机关申请、法院审查裁定、组织执行。缺了裁定这一步,就是违法强拆。

推搡、堵门、拆机器,都可能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担刑责,而拆除照样进行。真要拦,靠的是法律程序:申请停止执行、起诉、申请禁止令。

偷拆最难的不是证明房子没了,是证明谁拆的。痕迹、人证、官方记录这三组材料要相互印证,责任才落得到具体单位头上,光有一堆砖头照片,法院不会认定。

前七天固定证据、报个案、把文书收齐;三十天内决定走复议还是起诉;六十天是复议的终点,不能等到最后一天。顺序错了,证据补不回来,期限也追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