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8条:自然资源部门能查什么?四项措施

内容简介

查处违法用地,第一步是查。这一条把可以采取的手段列成四项,既是授权,也是边界:超出这四项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监督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同样规定。
  • 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措施二:要求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 措施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 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程序要求:进入现场勘测、要求提供资料或者作出说明,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三、配套案例

举报后只得到一句”已转办”,既无现场勘测记录,也无处理结论,属于典型的查处不到位。

可对照站内案例:违建坟墓查处被敷衍。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举报与查处申请、受理回执、现场照片与坐标、要求书面答复的邮寄凭证。
  • 要算的期限:申请履职后的答复期;届满后申请复议的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申请书》,请求现场勘测、责令停止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五、边界

监督检查权包含调查与制止,不包括直接拆除。拆除仍需另作决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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