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过程性信息能要吗?原则可以不给

内容简介

"正在办"经常被当成挡箭牌。这一条确实给了一部分豁免,但范围是列举式的,且留有"法定应当公开"的出口。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 施行日:2019年5月15日

二、核心规则

  • 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 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同样可以不予公开。
  • 兜底出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 提供的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需要另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三、配套案例

对查处申请只回一条短信、不提供任何处理过程材料,当事人往往转而申请公开,再被”过程性信息”挡回。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信息公开只回微信。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答复书与所引条款、被申请信息是否已经形成正式文件、同一机关此前公开同类材料的记录。
  • 要算的期限:答复期限;复议六十日;起诉期限另行计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指向已作出的决定、已经形成的结论性文件,避开草稿与请示。

五、边界

过程性信息豁免的是过程,不是结果。行为已经作出,支撑它的依据与结论通常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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