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8条:强制拆除谁有权责成?

内容简介

第68条解决的是「谁来动手」的问题。它把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开:规划部门下决定,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这个分工不是程序细节,而是职权依据。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前提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没有在先决定,就没有本条的适用空间。
  • 触发条件是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是否逾期,以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为准。
  • 责成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不能自行替代。
  • 实施主体是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实践中多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成应当有书面形式,能够证明职权来源。
  • 措施有两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查封不等于拆除,拆除也不等于可以直接跳过查封程序。
  • 本条不免除行政强制法上的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以及等待救济期届满等义务。

三、配套案例

常见抗辩是「有责成文件就算合法」。但责成只解决权限,程序是否合法仍要单独审查,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可对照站内案例: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强拆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责成文件、现场拆除照片与视频、参与拆除人员的单位标识。
  • 要算的期限:限期拆除期限届满日;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日;实际拆除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责成文件与拆除实施方案。

五、边界

责成文件通常不作为对外文书送达,需要通过信息公开或诉讼中的举证获得,能否取得直接影响主张的落点。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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