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核身份、看依据、录像、清点、拒签空白、记录超范围。核心是取证,不是拦阻。
现场一旦过去就很难还原,录像和清单是后面主张赔偿的直接证据。
配合执行和不放弃权利是两件事。人可以撤离,财物和证据要留下记录。
判断点在于现场有没有出示执行依据,以及清点清单上有没有双方签字。
只做记录,不做对抗。
曹梦笛律师提醒你:
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和执行依据,把证件、文书、时间一起录进画面。
从进门开始连续录像,不要剪辑。重点拍门牌、屋内陈设、拆除过程、参与人员和机械编号。
财物逐件清点、制作清单,要求现场人员签字;拒签的,在清单上注明并录像。不签任何空白文书,不签自愿交房、无异议之类的文件。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和权利,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边界
现场录像不得妨碍执行,拍摄人员应保持距离,避免肢体接触。执行依据齐全、程序合法的,现场取证的意义在于固定财物损失,而不是阻止拆除。拒不配合、暴力阻挠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