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1条:材料不齐怎么办?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内容简介

补正是把不合格的申请救回来的机会。规则要求一次性告知,避免来回折腾;同时也给申请人设了十日窗口,错过就按放弃处理。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适用前提是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须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期限。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并记录在案。
  • 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按受理条件审查;审查期限届满未作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三、配套案例

递交查处申请后长期没有回音,属于另一类入口问题:不是材料不齐,而是机关不作为。

可对照站内案例:查处申请签收后不答复。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申请书副本、邮寄单据与签收记录、补正通知原件与收到日期、补正材料的寄出凭证。
  • 要算的期限:机关通知的五日;自己补正的十日;补正后重新起算的审查期。
  • 要写的文书:补正说明(逐项对应通知事项),附身份证明与所申请行为的线索材料。

五、边界

补正不是重新申请,原申请的提出时间一般不因补正而丧失,但期限计算以补正后收到之日为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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