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5条:过罚相当怎么落到违建上?

内容简介

第5条讲两件事:处罚要相当,依据要公开。第6条进一步要求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到违建案件上,这三句话经常被用来对抗「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施行日: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 第6条:实施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第37条确立从旧兼从轻: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作出决定时规定已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 落到违建:建成年代、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当事人有无过错、是否影响规划实施,都是「情节」,不能只按面积和结构定性。

三、配套案例

有的案件里,房屋建成多年、周边早已成片建设,唯独这一户被认定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此时「相当性」和「选择性执法」可以一并主张。

可对照站内案例: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建成年代的客观痕迹、同片区同类建筑的处理情况、行政机关此前对该房屋的登记与收费记录。
  • 要算的期限:违法行为发生日与处罚决定作出日,用于判断新旧规定如何适用。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围绕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无主观过错展开,并附对比材料。

五、边界

过罚相当是裁量约束,不是免罚理由。它能把「一律拆除」拉回到分档处理,但不能替代对规划影响的实际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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