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019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适用范围限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乡、村庄规划区走第65条,不适用本条。
- 发证机关只有两类: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不是任何一个镇政府都能发证。
- 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核发条件是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符合即应核发,属于羁束性许可。
- 本条只规定「应当申请」,没有规定「未申请即为违建」。认定违建须另行作出决定并说明依据。
三、配套案例
常见错位:把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一律按违建处理;只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不出具认定依据和救济告知。两种都可以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
可对照:违建强拆诉讼胜诉房屋保住、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建房时的用地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水电开户与缴费记录、历年影像资料。
- 要算的期限:限期拆除决定送达日;对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是否位于规划区范围。
五、边界
规划区范围、建成年代、许可类型都会影响结论,不能只看「有没有证」这一个点。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