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一动作是责令停止建设。
- 第一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改正不限于补办手续,也包括局部调整、退让、降层等。
- 第二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 第三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已建成且拆除会危及结构安全、影响相邻建筑的,常落入这一档。
- 分档的判断标准是「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能否消除」,不是「有没有证」,也不是「建成多久」。
- 无论落在哪一档,都要有调查、认定、告知、送达,并载明救济途径。
三、配套案例
争点通常集中在两处:涉案建筑是否真的影响规划实施;行政机关有没有做过改正可能性的判断。后者往往被直接跳过,成为程序上的突破口。
可对照站内案例: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意见、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测绘、历史审批与缴费凭证、行政机关现场勘验记录。
- 要算的期限: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与限期拆除决定各自的送达日;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重点论证可以采取改正措施。
五、边界
「能否改正」带有专业判断空间,需要结合控规指标、消防间距、结构安全逐项对应,不能只作原则性陈述。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