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常见情形
Illegal Structure Demolition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 认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 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送达与催告
-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与现场程序
- 历史遗留建筑的成因区分与处理口径
- 「以拆违代征收」情形的合法性审查
- 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违法建设的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是三个独立可诉的环节。多数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是不是违建」,而在认定主体、认定时点和程序是否走得完整。
拆违类案件里,「违建」这个结论本身也要求证据充分,认定权也不是谁都能行使。
违法建设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重点审查主体职权、程序与「以拆违代征收」。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认定主体
乡镇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认定权,其他单位下结论属于超越职权。
认定时点
必须先认定、再决定、后拆除,拆完再补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程序环节
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执行,一环不能少。
以拆违代征收
目的是推进征收而不是查处违建,这类案件可主张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本页按发布时间倒序,新发布的文章会自动排在最前面。

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通常能补,但土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国有出让,按市场价补缺乏依据;被认定违法建设的,可能一分不补。买卖合同效力和补偿归属要分开看。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两年。强拆案件通常以确认违法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更稳,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多少,别等时效过了才动,两年很容易过去。

先复议。信访不中断、不延长复议和诉讼期限,走错路会把期限耗掉。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决定书、通知书就走复议或诉讼,信访只是反映渠道,别指望转办。

能,但门槛高。必须属于法定的“新的证据”,还要说明一审为什么没提;说不清原因,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只重复一审材料没有意义,二审围绕原审争点展开。

能交,但不一定能用。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补充提交,没有理由的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被告逾期举证的后果比原告重,可能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点对原告有利。

复议不当然挡住拆除。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等你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征收项目则要先补偿后搬迁,未补偿先拆本身违法,先看程序再动手。

信访人一般应书面提出并载明请求、事实、理由,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已受理又向上级提同一事项的,上级不予受理,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

无法定依据处罚、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委托规定、执法人员无证执法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告知或拒绝听取意见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可被撤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的,同样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