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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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等于违建。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和未超期临时建筑要补偿,违法建筑不补。

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调换房屋交付前,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给到交付为止,逾期也不能停。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在被征收人一侧。选产权调换的,要结清两处房屋价值的差价;旧城改建的,还可要求改建或就近地段。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优先”不是选择性表述,而是法定义务。

法定补偿有三项: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此外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三项是底线,补助奖励是加法,不能拿来冲抵房屋价值。

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征收部门还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手续,暂停最长一年。

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还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不公布就少了核对机会。

对征收决定不服,法律给了两条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并列而非先后,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期限各自计算,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再起诉。

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要载明补偿方案,还要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只贴方案、不告知期限,公告本身就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