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6条:抢建还补吗?不补,暂停最长一年

内容简介

这一条是征收范围划定后的冻结期。它冻结两件事:房屋状态和审批手续,目的都是防止临时加码。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冻结与期限

  • 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
  •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两个限定值得注意:不予补偿针对的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是把整栋房屋一笔抹掉;暂停办手续须有书面通知和明确期限,超过一年继续冻结缺乏依据。

翻建、加层、住改商是最常见的三类。装修是否落入,要看是否实质增加了补偿计价项目。

三、配套案例

有的项目先冻结手续,再以“违反规划”为由认定违建,把两个程序混在一起用。

可对照站内案例: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范围公告与四至图、暂停办理通知、建房审批档案、房屋现状照片(带时间)。
  • 要算的期限:暂停自书面通知载明之日起算,最长一年,到期应恢复办理。
  • 要写的文书:《要求告知暂停期限的申请》,请征收部门书面说明冻结起止时间。

五、边界

不予补偿不等于可以随意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另有法定程序,须由有权机关作出并告知救济途径。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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