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冻结与期限
- 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
-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两个限定值得注意:不予补偿针对的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是把整栋房屋一笔抹掉;暂停办手续须有书面通知和明确期限,超过一年继续冻结缺乏依据。
翻建、加层、住改商是最常见的三类。装修是否落入,要看是否实质增加了补偿计价项目。
三、配套案例
有的项目先冻结手续,再以“违反规划”为由认定违建,把两个程序混在一起用。
可对照站内案例: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范围公告与四至图、暂停办理通知、建房审批档案、房屋现状照片(带时间)。
- 要算的期限:暂停自书面通知载明之日起算,最长一年,到期应恢复办理。
- 要写的文书:《要求告知暂停期限的申请》,请征收部门书面说明冻结起止时间。
五、边界
不予补偿不等于可以随意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另有法定程序,须由有权机关作出并告知救济途径。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