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1条:货币还是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

内容简介

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这一条把“要钱”还是“要房”的决定权交了出去。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种方式

  •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选择权不是可以协商剥夺的条款。方案只写货币补偿,或以房源紧张为由要求先签货币协议,都构成对选择权的限制。

差价要算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各自评估,多退少补,不能只报一个“补差价”的总额。

三、配套案例

选产权调换后,最易出问题的是交付:位置变更、面积缩水、交付延期,协议里却只写“另行通知”。

可对照站内案例:开发商逾期不交安置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方案中的补偿方式条款、书面选择声明、两份评估报告、差价计算表。
  • 要算的期限:协议应写明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与逾期责任。
  • 要写的文书:《补偿方式选择声明》,明确选择并保留变更前的书面记录。

五、边界

选择之后并非不可调整,但调整需双方书面确认。已经交房入住的,再主张改选货币,通常难以支持。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