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种方式
-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选择权不是可以协商剥夺的条款。方案只写货币补偿,或以房源紧张为由要求先签货币协议,都构成对选择权的限制。
差价要算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各自评估,多退少补,不能只报一个“补差价”的总额。
三、配套案例
选产权调换后,最易出问题的是交付:位置变更、面积缩水、交付延期,协议里却只写“另行通知”。
可对照站内案例:开发商逾期不交安置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方案中的补偿方式条款、书面选择声明、两份评估报告、差价计算表。
- 要算的期限:协议应写明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与逾期责任。
- 要写的文书:《补偿方式选择声明》,明确选择并保留变更前的书面记录。
五、边界
选择之后并非不可调整,但调整需双方书面确认。已经交房入住的,再主张改选货币,通常难以支持。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