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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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应予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均等只是起点。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不继承;子女父母均含养亲和有扶养关系的继亲,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应当撤销但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程序轻微违法未实际影响权利、违法但已无撤销内容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可同时判决赔偿或补救,这是索赔的起点。

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动产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二十年,其他案件最长五年,超期不予受理,协商不中断计算。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处理不服,对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服,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可以立案。

机关自己不能拆,就只能请法院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当事人既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即丧失该项资格。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也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紧急的除外,这类施压不产生合法履行效果。

当事人确有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都应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

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要写清当事人信息、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复议诉讼途径期限、机关名称印章日期,五项缺一不可。

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必须先书面催告。催告书要写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数额与给付方式,还要写明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缺一项就是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