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先认定后补偿
- 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
-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顺序是关键。未经调查、认定,直接在方案里按无证处理,属于跳步。认定要有主体、有依据、有文书、有救济告知。
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如早期自建、房改遗留、登记遗漏,不能一概按违建对待。
三、配套案例
有的案件是先定“违建”,再倒推补偿为零,认定文书与征收公告几乎同时出,调查过程无从查证。
可对照站内案例: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建造年代证据(老照片、水电开户、邻里证明)、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认定文书。
- 要算的期限: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按文书告知的期限申请复议或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履行调查认定职责的申请》,请政府书面说明认定主体与依据。
五、边界
认定违建与强制拆除是两个程序,后者另有权限与步骤要求。以征收代替拆违、以拆违推动签约,都容易在程序上留下缺口。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