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条路
- 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两条路并列,不是先后顺序。选择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起诉;直接起诉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期限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之日起算。
被告的确定容易出错:征收决定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被告是政府本身,不是房屋征收部门,也不是街道或项目指挥部。
三、配套案例
有的案件争的不是补偿高低,而是决定本身能不能成立:规划不符、稳评缺失、资金未到位,都指向决定违法。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公告照片、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项目相关批复。
- 要算的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另有特别规则,需按个案核对。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写明撤销或确认违法。
五、边界
复议与诉讼不宜同时推进同一请求,否则可能被以重复处理为由驳回。先选定一条,再按结果决定下一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