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4条:不服征收决定?复议诉讼两条路

内容简介

征收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第十四条把救济渠道写明:复议或者诉讼,由被征收人选择,不必先复议再起诉。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条路

  • 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两条路并列,不是先后顺序。选择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起诉;直接起诉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期限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之日起算。

被告的确定容易出错:征收决定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被告是政府本身,不是房屋征收部门,也不是街道或项目指挥部。

三、配套案例

有的案件争的不是补偿高低,而是决定本身能不能成立:规划不符、稳评缺失、资金未到位,都指向决定违法。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公告照片、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项目相关批复。
  • 要算的期限: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另有特别规则,需按个案核对。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写明撤销或确认违法。

五、边界

复议与诉讼不宜同时推进同一请求,否则可能被以重复处理为由驳回。先选定一条,再按结果决定下一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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