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5条:入户调查要配合吗?结果必须公布

内容简介

调查登记是补偿的基础数据。面积、用途、权属登记错一项,后面的评估、签约、补偿都跟着错。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三项要求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配合是义务,但不是无条件。入户人员应出示证件与委托文件,调查表应当由被征收人核对后签字;对记载有异议的,当场写明并留存副本。

公布是双向的:既让被征收人核对自家数据,也让邻里之间互相校验,防止同一幢房屋出现两套面积口径。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是登记表上的面积小于产权证面积,或把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后续评估价随之变化,而当事人直到签约才看到数据。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信息公开超期漏项。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调查表复印件、入户照片、门牌与房屋全貌照片、产权证与土地证。
  • 要算的期限: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布后尽早书面提出,避免拖到评估阶段。
  • 要写的文书:《调查结果异议书》,逐项列明面积、用途、权属的差错与依据。

五、边界

不配合调查,不等于征收程序停摆,但可能失去当场核对的机会。异议仍可在评估、签约环节提出,只是举证成本更高。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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