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0条:评估机构谁选?协商不成怎么办

内容简介

评估价直接决定货币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谁定,是这一条的核心,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跳过的一步。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先协商后定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顺序不能颠倒:先协商,协商不成才进入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由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或从固定名录中单方指派,都不符合这一条。

选定过程应当留痕:协商通知、协商记录、投票或摇号过程、结果公示,缺一环就难以证明来源正当。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是评估报告只有结论没有比较实例,或报告出具日期早于机构选定日期,来源经不起核对。

可对照站内案例: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选定通知与协商记录、机构资质证书、评估报告全文、送达回证。
  • 要算的期限: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先申请复核评估,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 要写的文书:《复核评估申请书》,列明估价时点、比较实例与修正系数的疑点。

五、边界

机构选定违法,影响的是评估结论的可采性,不必然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主张时应把两者分列,避免请求落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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