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7条:补偿到底有几项?三项加奖励

内容简介

补偿项目是清单式的。哪些必须给、哪些由地方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划出了边界。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三项加补助奖励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项是法定项目,缺一项就是少补。补助与奖励是加法,不是替换:不能用奖励冲抵房屋价值,也不能把奖励设成按期签约的对价,反过来压低评估价。

停产停业损失只发生在经营性用房,按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是协议列了“补偿款”“奖励款”两栏,却不写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各是多少,事后无法核对。

可对照站内案例: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方案与计算表、评估报告、营业执照与纳税记录、奖励办法文本。
  • 要算的期限:签约期限与奖励挂钩的,先核对奖励条件是否写进方案。
  • 要写的文书:《要求分项列明补偿的申请》,请征收部门逐项说明计算依据。

五、边界

三项之外的费用,如装修、附属物、搬迁中的停产损失,多由地方方案细化。方案没写,不等于当然没有,仍可主张实际损失。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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