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3条:公告必须写什么?少写救济途径即瑕疵

内容简介

公告是征收决定对外的唯一载体。它写什么、什么时候贴、贴在哪里,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有没有机会行使救济权。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四项内容

  • 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等事项”不是可有可无的兜底。补偿方案告诉人能拿什么,救济条款告诉人不服怎么办。两样缺一样,公告就只剩通知功能,救济期限也难以起算。

三、配套案例

实务中常见的是公告只贴了补偿方案正文,末尾没有复议、诉讼的告知;或者贴在人去楼空的旧办公点,拍照留档了事。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信息公开超期漏项。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公告全景照片(含落款与日期)、张贴位置照片、周边参照物。
  • 要算的期限:公告之日通常为知道之日,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起诉自此起算。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告原件、张贴记录与送达凭证。

五、边界

公告瑕疵与决定违法是两件事。前者影响知情与救济,后者影响决定本身。可以一并主张,但不宜互相替代。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