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2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给到何时?

内容简介

搬迁和过渡期的成本,由谁承担、承担到什么时候,第二十二条给了答案。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项费用

  •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节点很清楚:临时安置费给到调换房屋交付为止,不是给到签约、交房或拆除为止。逾期交付的,过渡期相应延长,费用不能停。

搬迁费按次计。产权调换可能涉及搬出与搬入两次,方案应写明是一次性包干还是分次支付。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是安置房逾期两三年,临时安置费按原标准发了一段时间后停发,理由是“已过过渡期”。

可对照站内案例:开发商逾期不交安置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议中的费用条款、交房通知与实际交付日期、周转用房交接单、逾期交付的书面催告。
  • 要算的期限:过渡期自搬迁之日至调换房屋交付之日,逾期部分另行计算。
  • 要写的文书:《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催告函》,附交付延期证据。

五、边界

费用标准多由地方方案规定,个别案件还会约定递增。标准高低可以争,但“给到交付”这个节点不能改。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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