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常见情形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公共利益、规划与立项依据)
- 征收补偿方案异议、听证申请与意见反馈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与评估报告审查
-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就近安置
-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项目的节点核查与协议审阅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四份文件展开。哪一份的程序有瑕疵,对应的救济路径就打开一条。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法定串联的:征收决定 → 补偿方案 → 评估 → 补偿决定 → 搬迁。卡在哪一环,就决定还能做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绕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与旧城改建项目的异议程序。
同一类案件,争议往往落在同样的几处。先把这四处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程序。
征收决定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整套程序能否成立的前提。
补偿方案
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意见反馈与听证申请必须在这个窗口内提出,过期就是放弃。
评估环节
评估机构可以协商选定,报告未送达或未告知复核权,都是可主张的瑕疵。
补偿决定
送达时间决定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期限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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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核发后,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应听证并补偿。

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权益受侵害,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情形,不能直接起诉。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先征求意见再作权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这三类不予公开,其余原则上应当公开,定密须有法定权限。

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准予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

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但复议机关查清了,这三种情形可以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不得让申请人处境更差,第三人相反请求的除外,这是复议里最实用的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四类案件: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派出机关、由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所作的行为,垂直领导机关除外,管辖错会被移送。

六十日不是从文书落款日算,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未告知复议权利与期限的,起算点后移,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这条最容易被算错,也最容易被驳回。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只审技术问题,专家组为三人以上单数,估价师不少于一半,改变结果的由原机构承担费用。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并具体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这十日是关键节点,且复核是鉴定的前提,错过就少一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