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哪些信息不公开?三类情形可拒绝

内容简介

不予公开是例外,例外要有依据。这一条把可以拒绝的情形收得很窄,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的,是把普通征收文件往第一类里装。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 施行日:2019年5月15日

二、核心规则

  • 总原则: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不予公开的第一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第二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 第三类: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关键在”依法确定“:定密须有法定权限与程序,不能由承办人自行判断。
  • 行政机关应建立公开审查机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公开。

三、配套案例

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整体拒绝提供征收文件,是被复议、诉讼推翻较多的一类答复。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拆信息称国家秘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答复书原件、答复所引条款、申请书的表述、此前同一机关公开同类文件的记录。
  • 要算的期限:答复期限;对不予公开申请复议的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把信息指向写到文件名称与形成时间,减少”内容不明确”的空间。

五、边界

不予公开成立,也不等于整份文件都不能给。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说明理由。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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