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74条:复议阶段能谈吗?可以和解但要撤回申请

内容简介

复议不是非黑即白。法律明确允许调解与和解,但把后果写得很清楚:和解的落地方式是撤回申请,而撤回是有代价的。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也可以在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受同样限制。
  • 和解的落地方式: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
  • 准予撤回、终止之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的除外。

三、配套案例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进入赔偿阶段,数额协商空间往往比程序阶段更大,这类案件的和解基础也更实在。

可对照站内案例: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对方承诺的书面文件、履行凭证。
  • 要算的期限:调解、和解期间可以中止审理;撤回后不得重复申请,事后反悔的救济通道很窄。
  • 要写的文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务必写明履行条件与违约后果,或要求出具调解书。

五、边界

口头承诺不产生复议法上的效力。要么落成调解书,要么在撤回前把履行内容固定成书面协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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