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也可以在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受同样限制。
- 和解的落地方式: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
- 准予撤回、终止之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的除外。
三、配套案例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进入赔偿阶段,数额协商空间往往比程序阶段更大,这类案件的和解基础也更实在。
可对照站内案例: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对方承诺的书面文件、履行凭证。
- 要算的期限:调解、和解期间可以中止审理;撤回后不得重复申请,事后反悔的救济通道很窄。
- 要写的文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务必写明履行条件与违约后果,或要求出具调解书。
五、边界
口头承诺不产生复议法上的效力。要么落成调解书,要么在撤回前把履行内容固定成书面协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