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可以变更的三种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不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 变更意味着复议机关直接确定新的处理内容,而不是让原机关重作。
- 禁止不利变更: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 与撤销的区别:撤销通常伴随责令重新作出行为,重作仍由原机关进行。
-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三、配套案例
限期拆除决定被复议撤销,是撤销路径的典型结果;若争点只是数额或者期限不当,变更是更直接的出口。
可对照站内案例: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原决定书、能证明事实与证据的材料、同类案件的处理先例。
- 要算的期限:六十日审理期;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对决定不服起诉的十五日。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栏写明”请求变更为……”,比只写撤销更易落地。
五、边界
请求变更需要自己先给出可执行的方案。只写撤销,复议机关即使认同,也只能撤销后责令重作。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