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前提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核发。
-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协商。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同样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规划修改本身不溯及既往:已建成项目不会因为新规划调低了指标,就自动变成违法建筑。
三、配套案例
这类争议常与征收交织:先调规划,再按新用途启动征收,补偿口径却仍按旧状态。此时要区分「规划修改造成的损失」和「征收补偿」,两条路径不能互相吸收。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原规划条件与审定总平面图、许可证及附图、规划修改的公布文件与听证材料、因修改导致的投入与停摆凭证。
- 要算的期限:规划修改批准公布日;损失实际发生日;主张补偿的时点。
- 要写的文书:《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损失项目与计算依据。
五、边界
补偿范围限于合法许可项下的直接损失,违建部分、许可外扩建部分不在其列,需要先做许可范围的界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