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涉及他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一般不公开

内容简介

征收补偿档案里既有他人信息,也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分配结果。这一条给出的不是一刀切,而是先征求、再权衡的两步结构。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 施行日:2019年5月15日

二、核心规则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两种例外应当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程序上,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
  • 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配套案例

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被以”涉及他人隐私”整体拒绝,是这类争议的典型形态,争点通常在区分处理与公共利益权衡。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答复书、答复所引条款、申请中是否已声明仅需补偿数额而非身份信息。
  • 要算的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十五个工作日不计入答复期限;复议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动排除姓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只请求结果性数据。

五、边界

第三方不同意不是终点。有合理理由才不予公开,理由是否合理,仍要接受审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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