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 施行日:2019年5月15日
二、核心规则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两种例外应当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程序上,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
- 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配套案例
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被以”涉及他人隐私”整体拒绝,是这类争议的典型形态,争点通常在区分处理与公共利益权衡。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答复书、答复所引条款、申请中是否已声明仅需补偿数额而非身份信息。
- 要算的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十五个工作日不计入答复期限;复议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动排除姓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只请求结果性数据。
五、边界
第三方不同意不是终点。有合理理由才不予公开,理由是否合理,仍要接受审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