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复核仍不满意?十日内申请鉴定

内容简介

复核是原机构自己再看一遍,鉴定则换一批人看。这是评估救济的第二道门,也是把技术争议从补偿争议里分离出来的关键设计。

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申请条件是对原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期限为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
  • 受理主体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
  • 专家委员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一半。
  • 鉴定审核的是评估程序、依据、假设、技术路线、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
  • 结论两种: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存在技术问题的,由原机构改正并重新出具报告。
  • 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机构承担。

三、配套案例

补偿决定被诉后二审改判撤销的案件,争点常常落在评估报告的技术缺陷能否支撑补偿数额。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补偿决定被诉二审改判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鉴定申请与受理回执、鉴定意见书、原报告与重新出具报告的对照。
  • 要算的期限: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的审核期。
  • 要写的文书:《评估鉴定申请书》,把技术争点写成可核对的条目。

五、边界

鉴定解决技术问题,不解决补偿是否合理。对补偿本身仍有异议的,另按征收补偿的救济途径处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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