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对评估价不服?十日内申请复核

内容简介

嫌补偿低是情绪,指出报告哪里错才是程序。复核是评估救济的第一道门,门槛不高,但时间很紧,理由也要写得具体。

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申请主体是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双方都有这项权利。
  • 期限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 形式是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不能只写不同意。
  • 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复核。
  • 复核后改变原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未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配套案例

收到报告后一直口头交涉、未在十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后续主张评估错误时会非常被动,因为程序入口已经关上。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报告签收单或者快递签收记录(用来锁定起算日)、复核申请与附件、邮寄凭证与查询记录。
  • 要算的期限:收到之日起十日;机构复核的十日;两条时间线要分别记录。
  • 要写的文书:《复核评估申请书》,按面积、结构、区位、方法、参数分条列明问题。

五、边界

复核由原机构自行进行,纠错动力有限。结果不理想时,还有下一道鉴定程序,不要在这一步停下。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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